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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遭欺凌,如何维权?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09 13:44)    点击:27

山西一小学生被同学极端欺辱,一年半的时间,辱骂、殴打、欺凌、性侵,放在成年人身上都骇人听闻的恶行,竟出自两个四年级的小学生之手。对此,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情况属实,对未成年施暴者赵某某、晋某某及其监护人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行为矫治。涉事校长被解职,副校长,班主任,生活老师被辞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联合工作组责令赵某某、晋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孙某某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同时组织力量对学生及家长开展关护、安抚、心理疏导等工作。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此,未成年人同样应当遵纪守法,年龄小并不是可以违法犯罪的借口。

那么学校应该如何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实施欺凌的末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具体到本案,对于学校相关管理者在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应予以进一步追责,才能抚慰世道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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