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孩子捡钥匙反成被告?法院判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09 13:33) 点击:22 |
杜某与10岁的儿子小杜在小区门口不慎将钥匙掉进下水道,杜某要求小区值班保安协助捡钥匙。在取钥匙过程中,杜某和保安各揭起一块栅板,其中保安揭起的栅板突然滑落砸到站在栅板前方小杜的右脚趾,致右脚拇指骨折。小杜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37894元。 本案中,杜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载明:物业服务内容为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维护和管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消费管理、公共绿化维护和管理。但值班保安协助杜某捡小区门口下水道钥匙的行为不属于被告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不属于保安履行职务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无需对小杜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是: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对值班保安协助业主捡钥匙行为的性质界定。根据杜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值班保安协助杜某捡小区门口下水道钥匙的行为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不属于保安履行职务行为,故应定性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杜未能举证证明小区值班保安在无偿帮忙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是良好的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民法院认定值班保安的行为是义务帮工行为,非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应予提倡和鼓励,旗帜鲜明地为热心人“撑腰”,免除了助人者的后顾之忧。本案传递出司法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有利于培育乐于助人、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对于弘扬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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