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咨询公司“越界”提供诉讼代理服务,被判驳回支付诉讼代理费诉请!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09 13:32) 点击:15 |
孟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遂与某法律咨询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某法律咨询公司代理孟某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经法院调查,某法律咨询公司自成立迄今仅有法定代表人唐某一名员工,且唐某并非执业律师,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仅能提供法律咨询,不能代理诉讼案件。孟某遂另行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某法律咨询公司认为孟某违约,起诉要求支付代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来看,某法律咨询公司实质是提供有偿诉讼代理服务,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提供法律信息咨询服务,但却按照律师诉讼代理业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妨害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亦存在不诚信的夸大和虚假宣传行为,无证据证明其为孟某提供法律服务。法院遂判决驳回某法律咨询公司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人们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并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却越权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机构。此类机构往往不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普通老百姓通常缺乏法律常识,诉讼能力较弱,遇到纠纷时往往病急乱投医,容易给一些投机取巧的公司和个人以可乘之机。 提醒大家,法院对是否有代理人的案件不会区别对待,广大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可以亲自参加诉讼,若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正规平台选择诉讼代理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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