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欠款凭证上签名,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09 13:27) 点击:26 |
债务加入,即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加入是实践中运用非常多的一种“担保型”债务承担方式。 网友咨询: 第三人在欠款凭证上签名,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律师解答: 实践中,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自愿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需要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也可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还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处境和身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具有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则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律师补充: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 3.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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