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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哪些不可用监视居住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09 13:14)    点击:28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通常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且符合逮捕条件,其中包括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网友咨询:

法律规定哪些不可用监视居住

律师解答: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章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举措。不符合以下情形的都是不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举措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举措的。

律师补充: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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