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哪些不可用监视居住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09 13:14) 点击:28 |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通常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且符合逮捕条件,其中包括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网友咨询: 法律规定哪些不可用监视居住 律师解答: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章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举措。不符合以下情形的都是不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举措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举措的。 律师补充: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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